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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

发布时间:18-07-05 10:07:00 来源:党建研究 作者:孙新阳点击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要通过行动回答‘窑洞之问’,练就中国共产党人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监督的重要思想,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使中国特色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把监督挺在前面,是以党的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社会革命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强化监督对于以党的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社会革命的极端重要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监督。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集中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长期以来,党内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管党治党规律,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来抓,着力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发挥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和派驻监督探头作用,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坚决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著成效。实践证明,抓住了监督,就抓住了管党治党的关键;监督有力,管党治党才能管到位、严到份。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靠强化监督走到今天,也必然要靠持续有力的监督走向深入。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要求强化监督。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这其中,强化监督是不可或缺的支撑和手段。一方面,没有监督就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力才能发现问题进而精准有效地惩治腐败,让违纪违法者无处遁形,让心存侥幸者知止收手。另一方面,高压态势是分层级的,最高层级是惩治犯罪,中间层级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还有一层级是不让人犯错误,这个“不让”就是监督。发挥监督的“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是反腐败深化标本兼治的需要,是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的应有之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强化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是探索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它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总体目标是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主要任务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表明,国家监察实质是党内监督的延伸和拓展,监督对象范围更大、构成更加复杂,不仅要管住“好党员”到“阶下囚”的空白地带,而且要管住“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的更广阔领域。只有深刻把握监督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坚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推动监督换挡升级、提质增效,才能确保实现改革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把监督挺在前面,必须把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实现这“三个保证”,关键要树立“靶向治疗”思维,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监督的突出问题,努力把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树立正确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习近平总书记曾语重心长地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牢固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深刻认识“监督的出发点是爱护,是对干部负责”,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监督即是关怀”的理念;深刻认识监督考核的是忠诚和担当、党性和政德,牢固树立“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的理念;深刻认识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牢固树立“抓早抓小、抓常抓长”的理念。这些理念成为共识,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才能蔚然成风。

突出监督重点。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无论是党内监督对全体党员做政治“体检”,还是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扫描”,都要盯紧重点人、重点事。在监督对象上,要正确把握监督全覆盖和突出“关键少数”的关系,既要对全体党员、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监督,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又要聚焦“关键少数”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威慑力。实践证明,把“关键少数”抓到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会有一个大提升。在监督内容上,要聚焦党的政治建设,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突出加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纠“七个有之”等行为,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推动监督探头向基层延伸,突出加强对脱贫攻坚、生态环保、扫黑除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方面的监督,更好地护航改革发展。

创新监督方式。方式方法管用,监督才会有力有效。适应新形势,强化监督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防止路径依赖,勇于打破惯性思维,积极探索更有针对性的方式,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不断提升监督质量。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科学研判政治生态特别是“树木”和“森林”状况,既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又强化动态监测、实时预警,实现监督的准确、快捷、高效。注重从中华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借鉴“风闻言事”等做法,探索对监督对象进行政治家访,不仅进家门,而且进社区,从街谈巷议中了解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朋友圈,督促他们从日常小事小节做起、严起。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深化监督的重要抓手,多开展一些直奔基层、直插一线,不打招呼、不设线路、不要陪同的调研,真正深入到群众中去,掌握真实情况、发现问题所在、找准监督方向。监察法明确把开展廉政教育作为监督职责的一项内容,我们要着眼“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创新警示教育方式方法,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拧紧“总开关”,筑牢拒腐蚀、永不沾的思想堤坝。

增强监督合力。全面从严治党管全党、治全党、靠全党,强化监督也要靠各级各部门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党组)要扛起主体责任,把严格监督体现在党的领导全过程、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既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感受到监督无处不在的压力,又时刻感受到组织的关心爱护。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应彻底扭转“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把监督摆在首位,作为基础性、日常性的重要工作,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上下功夫。要把日常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贯通起来,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实现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尤其要打破“信息壁垒”,构建各监督主体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为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提供有力支撑。

三、把监督挺在前面,必须提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已写入党章,它不仅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也是实施国家监察的重要举措。把监督挺在前面,必须敢用和善用“四种形态”,使之越用越活、越用越灵。

增强运用“四种形态”的政治性。“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深化、具体化,蕴含着我们党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和政治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始终把运用“四种形态”置于党的坚强领导之下。牢牢把握“四种形态”的目的是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体现的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关心爱护,坚持把政策和策略作为党的生命,做到强化监督有态度、执纪问责有力度、治病救人有温度。牢牢把握“四种形态”的要义是抓早抓小、层层设防、防微杜渐,将其作为有机统一的整体来运用,不仅治“病树”、拔“烂树”,更要正“歪树”、护“森林”,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增强运用“四种形态”的精准性。精准才能有效、才有权威。运用“四种形态”,不能搞大而化之,不能搞概略“瞄准”,而必须把精准思维贯穿全过程,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真正做到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一是综合研判要精准。全面掌握“树木”和“森林”情况,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政治生态、历史文化等情况,综合研判监督对象所涉问题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等因素,为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重要依据。二是把握政策要精准。综合把握党的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要求,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贯通起来使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不能相互混淆和彼此代替,既防止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又防止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确保让违纪者受到党纪处分,使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三是作出处置要精准。在事实既定、纪法明晰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把握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经得起实践检验。

增强运用“四种形态”的严肃性。要把实事求是作为运用“四种形态”的生命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是一、二是二,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有多少问题就处理多少问题,不能主观片面,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确保监督执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简单化、庸俗化。第一种形态也不能都是和风细雨,只有长出“牙齿”、带来震慑,才能使监督对象刺痛发烧、如芒在背,将来少犯或不犯错误。要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为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为犯罪,有力管住中间地带。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以惩处有力确保监督有效,牢牢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绝对不能让底线有所松动。执纪执法者尤其要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政治自觉,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作者为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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