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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

发布时间:19-07-24 09:51:55 来源:党建研究 作者:申国华点击量: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贯彻落实这个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折不扣做好请示报告工作,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本质上说,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严格请示报告是正确、更好履职尽责的必要前提,重大事项如果不请示不报告,履职就可能出问题;积极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责是请示报告的必然要求,不干事不履职,再多的请示和报告也没有实际意义,只会流于形式主义。只有做到该请示的及时请示,才能认真领会上级工作意图,各项决策部署才能落地生根见效;只有做到该报告的及时报告,才能让上级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以便根据实际作出科学、正确决策。否则,履职尽责就会变成说在嘴上、挂在墙上,最终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一系列问题。

能否切实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是否合格的一个重要试金石。实际工作中,有的党员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目无纪律,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抱有侥幸心理,变着法儿把一件完整的需要报告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以逃避组织监督;等等。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并非要求所有事项不分大事小事都要请示报告,决不是束缚下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不意味着允许下级消极怠工,甚至因为不愿担当、害怕负责,盲目将矛盾问题甚至本职工作都推给上级,把请示报告当作不担当不作为的挡箭牌。如果这样,就严重背离了党的组织原则,背离了请示报告制度的初衷,是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程序观念,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打招呼的必须打招呼,该履行的职责必须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少些“迈过锅台上炕”的做法,也少些“事后诸葛亮”的行为。因此,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条例中关于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请示报告的具体规定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另一方面,在严格请示报告的同时,不能忘了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把该尽的职责履行好、该挑的担子挑起来,形成一级有一级的担当、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干事创业良好局面,实现二者相辅相成、互促互进、相得益彰。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党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确保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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